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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PPR 偿还 — 受新冠疫情影响的特殊情况

凡是在2020年3月31日之前认购退休储蓄计划(PPR)者, 根据《税收福利法》第21条第4款的规定,只要家庭成员中其中一名符合12月31日第75-B/2020号法律第362条第1点的规定,持有人就可以在2021年9月30日之前无需支付罚金地进行赎回。

持有人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,可依据每月的 IAS 限额,进行全部赎回或部分赎回。

  1. 预防性隔离
  2. 疾病
  3. 向子孙后代提供援助
  4. 裁员 (暂停劳动合同)
  5. 失业
  6. 获得工人特别收入补助的资格
  7. 失去经济和社会保障的情况
  8. 正常工作时间减少的情况
  9. 相关的平均月收入产生间断
  10. 对于非领取养恤金的自雇人士,减少经济活动补助的情况 (Art. 26 of DL no. 10-A/2020)
  11. 对于城市自有住房和永久性住房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,延迟支付租金制度的受益人的情况。在这种情况下,计划偿还的价值可以达到每月5倍 IAS的限额。

📄 法律 75-B / 2020, 2020-12-31 – DRE

向谁提供?
符合12月31日第75-B/2020号法律第362条第1点规定者,可以提出偿还请求。

我可以何时申请赎回我的PPR?
根据第75-B/2020号法律(OE for 2021)规定,在特殊情况下赎回PPR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9月30日。

我会在赎回我的PPR时被收取罚金吗?
根据相关法律,如果赎回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,赎回的价值未满5年,则不适用《公司章程》第21条第4款规定的处罚。税收优惠。该不处罚的特殊情况将仅适用于上述情况,需特别注意客户说明的原因,并提供已于2020年3月31日之前签署的合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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