贝森银行的业务需遵守欧洲和葡萄牙法律,包括:经1992年12月31日第298/92号法令批准并通过2008年1月3日第01号法令(及后续修订条款)重新发布的一般信贷机构和金融公司制度(RGICSF),1992年12月31日批准通过的第298/92号法令及相应于2008年1月3日重新发布的第01号法令(以及后续修订条款)的一般信贷机构和金融公司制度(RGICSF);经11月13日第486/99号法令批准并通过2007年10月31日第357-A号法令(及后续修订条款)重新发布的证券市场准则,以及葡萄牙银行和证券市场委员会颁布的所有监管标准的约束1999年11月13日批准通过的第486/99号法令及相应于2007年10月31日重新发布的第357-A号法令(及后续修订条款)的证券市场准则;以及葡萄牙央行和证券市场委员会颁布的所有监管标准的约束。欧共体法律方面,包括:欧盟理事会于2014年4月16日通过的第468/号条例,该条例确定了单一监督机制(SSM)下欧洲央行(ECB)与相关国家主管部门之间的合作框架,并指定了国家主管部门(SSM框架法规);以及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于2013年6月26日通过的第575号条例,内容涉及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的审慎要求。关于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的审慎要求,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于2013年6月26日通过了第575号条例。
此外,贝森银行还需遵循其公司章程、内部标准和流程(标准和流程体系),这些标准和流程已根据国内和欧洲相关立法的演变进行了调整。同时,贝森银行需遵守监管机构(即葡萄牙银行和证券市场委员会)发布的监管标准。上述标准和流程体系涵盖了银行活动运作和绩效等相关方面的内容,已在内部网站上公布,所有员工可随时查看。
贝森银行针对新冠疫情所采取的措施。在特殊情况下PPR偿付的相关修订和赎回截止日期延长至2021年9月30日。 更多信息.
贝森银行(Bison Bank, S.A.)已注意到一家名为BANIF – BC的在线平台。该平台使用了与贝森银行的前身 Banif – Banco de Investimento, S.A.相类似的公司名称,以及网页信息和相应的标识。。 更多信息.